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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http://www.kxys.org.cn 发布:kxys.org.cn [2016-08-31]
  • 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 川劳社发〔2009〕1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稳定就业局势,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精神,决定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强技能、促就业、保稳定”为主题,以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以实施四项特别职业培训行动为主要内容,结合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深入实施,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为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针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人数由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主要任务: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使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城市中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开展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困难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行动。鼓励和支持符合省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8]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条件,并经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稳定企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培训;也可与技工院校合作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为企业振兴储备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资金在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后的不足部分,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培训职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培训费用50%、最高不超过400元/人(培养高技能人才不超过600元/人)的标准,将一次性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业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

          (二)实施返乡农民工实用技能培训行动。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等新开工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要,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灾后重建和铁路、交通、建设、电力等领域和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与百万农民工技能大培训有效衔接,以县为单位组织失去工作返回家乡、有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的农民工,开展以“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为主要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有效提升返乡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帮助其实现转移就业。组织有技术、资金和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并通过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返乡的青年农民工到技工院校等中职学校就读,帮助其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返乡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由中央、省财政安排给各地的农民工培训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城镇失业人员技能就业培训行动。根据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农民工)的年龄、文化程度、求职愿望,以及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组织失业人员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对具有相应文化基础的青年失业人员,可鼓励其参加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和新技术领域的技能培训;对文化程度偏低、就业技能单一的失业人员,可组织其参加技能要求不高、实用性较强的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可组织其参加城市社区就业等公益性岗位的服务类技能培训。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应结合其专业背景和就业意愿,有针对性地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及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实施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行动。依托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未能继续升学、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两后生”),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做好技能人才储备。指导技工院校充分运用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组织农村“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预备制培训,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鼓励技工院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升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接受全日制高级工、预备技师培养,为我省经济建设储备高技能人才。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农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各项特别职业培训政策适用于地震灾区;上述政策没有覆盖的,在2009年底前可继续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但不能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培训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应对金融危机工作部署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稳定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目标考核,推进工作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确保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所需经费落实到位。为推动我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各类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可采取发放培训券等方式,不断提高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训和鉴定机构建立培训鉴定台账,将培训和鉴定计划、培训和鉴定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搞好部门配合,加强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认真抓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的落实。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继续支持技工院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能力,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四)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和培训项目、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指导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大学生志愿服务者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结构,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督促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严格培训标准,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并组织人员深入到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和城乡劳动者家庭,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制定的培训就业政策,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的重要性,宣传劳动者参加培训后成功实现就业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引导更多劳动者参与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接受多种形式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5月中旬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省级三部门。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