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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指导方案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指导各地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自2011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创建一批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一)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从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四)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
三、示范中心基本条件
(一)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三)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四)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五)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按照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
四、示范中心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温馨,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三)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探索总结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五)按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见附表),分数达到850分以上。
五、创建活动安排
(一)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制订本地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2011年启动本地区创建活动。
(二)创建活动分年度实施。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本省(区、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比例不超过15%。
(三)创建过程要经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评申请、经区(县、市)级和市(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推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评估、社会公示等步骤,最终确定本省(区、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
(四)在各省(区、市)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卫生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推出一批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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